工作忙碌之餘似乎還是該好好經營一下粉專😅
跟大家分享一則今天剛出爐熱騰騰的大法官解釋啦,這個議題在上上個月底看到新聞的時候,就想說來寫個文章討論一下,沒想到大法官現在效率真的這麼高,今天就生出一號釋字了...
解釋爭點: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,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,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均一律撤銷其假釋,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?
解釋文: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:「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,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,撤銷其假釋。」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,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,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,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即一律撤銷其假釋,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,均再入監執行殘刑,於此範圍內,其所採取之手段,就目的之達成言,尚非必要,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,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,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上開規定修正前,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,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,應依本解釋意旨,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。
https://cons.judicial.gov.tw/jcc/zh-tw/jep03/show?expno=796&fbclid=IwAR2Xe1YTBKCLMPXZ_dXCg9JiV9wFpmm_EEyL-BlfS6D41Tz4B0FGepfkbj0